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登记、交办、督办、检查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