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