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