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应当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答复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送交有关代表征求意见。代表收到答复件后,应当对办理结果提出意见并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