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保护区的核心区野外用火。确需在保护区的实验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自然保护小区(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