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的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确定。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提案人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