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报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