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