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