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