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