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