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