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活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