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以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