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三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