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三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