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