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