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对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