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