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