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业园区以及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