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