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