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发布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指导目录和发展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及设备导向目录,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引导社会应用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