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