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农牧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履行义务;情节较重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逾期不缴纳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二)无故不承担劳务的,可以按标准工日收取误工价款;(三)对多年拒不承担本条例规定费用和劳务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其承包的部分耕地或者草场。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