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履行义务;情节较重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不缴纳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无故不承担劳务的,可以按标准工日收取误工价款;

(三)对多年拒不承担本条例规定费用和劳务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其承包的部分耕地或者草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