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个月前,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将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审。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