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设立、变更和终止职业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