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非法招生的,责令其退还所收学费,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