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经费筹措,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和建设,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职业教育的教学实践、教材建设,职业教育的改革和科研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捐资助学、提供贷款、提供教学设备和条件、优先安排征地和基建计划及舆论宣传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