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典型和先进事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市场活动;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维护各民族合法权益;
(四)与有关部门培养、教育民族宗教界人士,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作用;
(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六)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和其他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