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