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造、传播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祖国统一的言论、信息和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商标、广告等文化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播放、收听、观看、演奏、朗诵、演唱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