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群众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