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