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民用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后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