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行政机构和编制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违法批准的机构和编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州(市、地)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行政机构和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撤销违法批准的机构和编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机构编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