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关。

前款所称工作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的机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