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