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