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公示制,经营者有义务将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张贴公示,接受市民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