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公示制,经营者有义务将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张贴公示,接受市民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