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