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