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