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妇联、工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