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领导体制第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