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