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