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思想工作;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的有关准备工作;

(八)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