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