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应当发扬劳武结合的传统,因地制宜地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以劳养武企业免交乡镇企业管理费,对新建以劳养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三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