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和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维修、管理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警卫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民兵事业费专项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